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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圖檔授權標示:


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

范學恒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38~1838

寬:49 x 高:91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49.00 , 原碑尺寸(高):91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、加五級、紀錄十次范,為瞻仰神庥願供香灯事。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,據阿里山正、副通事番宇旺、尹和稟稱:「本城內城隍廟,自昔我創建崇祀顯佑伯尊神,聲靈赫濯,庇佑四方,番民感戴,德澤無疆。適旺蒙憲恩飭充阿里山通事,進社安撫,沾沐神光普照,番民平安。爰是,細查邑廟香灯莫供,祇因出息無幾,無以壯觀瞻而報神庥。榮欲捐資供俸,抑恐住持花銷有名無實,徒費微忱。惟思酌答恩光,必順創業以垂久遠,崇奉以誠取敬。茲旺愿將承受阿拔泉社所管界內每年產出什籽,除供應番食外,年餘租稅統共願捐廟中,以作神前油香之資。第恐年煙世遠,難保住僧無廢弛之虞。合無稟懇憲恩、伏乞電察;祀神軫重,恩准給示存案;俾界勒石,以垂永遠崇奉。免致後人廢弛,神民共沾閤邑謳歌,切叩。」等情。 據此,除批准存案給示勒石外,合行諭知,為此示仰該住持僧福海知悉,所有阿拔泉社內每年產出什籽,抽收壹九抽分早冬龍眼什籽等物,餘息永遠充入城隍廟以助香灯之資。該佃戶毋許短少延欠,以垂攸久;該住持亦毋得年遠廢弛。各宜凜遵,毋違!特示。 謹將阿拔泉社管下四至界址開列於後: 東至犁黃□溪為界,又至出水坑尾番社界;西至內埔庄後山為界,又至過南靖山為界;南至仙人橋為界,又南兼東桃園為界;北至江南坑長山尾為界。 道光拾捌年十一月 日給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870010021

本物件為西元1838年(道光18年)嘉義縣知縣范學恒給立示,詳述阿里山正、副通事為感城隍神庥,乃將主管阿拔迫社年餘租稅捐為城隍廟香燈之資;因恐日久廢弛,稟請給示勒石,以垂永久。喜捐香燈卻勒石示禁以防住持僧廢弛,允為本碑特色。
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,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;不論是人力的支援,亦或財物的捐助,皆是不遺餘力,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,以為祭祀所需之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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